浙地税函[2003]30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账外经营收入逾期申报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0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违法和结果违法的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行为未构成偷税。对此违法行为,你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账外经营收入逾期申报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3]309号       2003-08-0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温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自行申报应否鉴定为偷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管辖的纳税人(温岭市太平路菜市场)采用账外设账方式设立会计账簿,申报纳税时,仅就部分账簿记录进行申报纳税,该行为属"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的规定;但该纳税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在税务部门立案检查之前,对账外经营收入进行了申报纳税,因此,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违法和结果违法的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行为未构成偷税。对此违法行为,你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