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科政发[2018]390号 2018-12-29 税屋提示——依据苏科技规[2019]274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7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是指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可转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研发项目鉴定流程: (一)转请鉴定 1.主管税务机关对核查过程中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应及时报送县(市、区)税务机关,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函告同级科技部门(附件1),同时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附件2)送达企业,并保留送达回执。 2.企业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指定县(市、区)科技部门。逾期未报送的,科技部门可提请税务部门再次告知,对再次告知仍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按不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处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经企业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请,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同时函告同级税务机关。 3.县(市、区)科技部门应于收齐项目鉴定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送设区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二)组织鉴定 1.设区市科技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鉴定。每个季度初集中组织鉴定上一季度收集的项目。开展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负责组织项目鉴定的科技部门,应分领域选择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原则上每个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鉴定工作。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3.项目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每名专家应独立鉴定,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专家组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答辩的建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同意后通知企业。 4.设区市科技部门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形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附件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由县(市、区)科技部门转送同级税务机关,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转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对鉴定不属于研发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并按规定追补已享受的减免税。 (三)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程序 1.税务机关或企业对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或鉴定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再由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省级科技部门出具复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前述鉴定意见将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结论的依据。 2.省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其复核结论为最终裁定意见。 四、主管税务机关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转请鉴定文书应当列明异议理由,未列明异议理由,科技部门可不予受理。 五、各设区市税务、科技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研发项目鉴定情况的汇总统计,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分别报省级主管部门。 六、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宣传、辅导等服务,切实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七、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及时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设区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可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 附件1: 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 (样式) XX县(市、区)科技局: 我局对公司等户企业的个项目是否属可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存在异议。根据《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苏科政发[2018]390号)规定,现通过你单位转请有权部门鉴定。根据119号文件要求,对经鉴定不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条件的研发项目,我局将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研究开发项目转请鉴定清单 XX税务局 年 月 日 附件: 研究开发项目转请鉴定清单
附件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 企业(单位)名称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由:研发项目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及《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苏科政发[2018]390号)规定,请贵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送至________科技局。逾期未报送的,自主承担相关责任。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声明。 XX税务局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 根据《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苏科政发[2018]390号)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于年月日组织专家对等企业研发项目进行了鉴定。结果如下: 1.通过专家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清单
2.未通过专家鉴定的项目清单
3.规定时限内未收到鉴定资料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说明:未通过理由按以下一项或多项填列:(1)不符合研发活动的定义。(2)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3)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4)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5)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6)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7)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8)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9)专家认为不宜通过的其他理由(需要注明)。 XX科技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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