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财发[2020]7号 2020-3-30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总工会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2020年3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水平,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的通知》、《上海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职工职业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体系,以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着力点,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激发企业等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职业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根据质量提升、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需要,制定本单位职工培养规划,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培训制度,通过实施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费补贴等专项政策,激发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内生动力。 2. 以各类培训资源为依托。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引导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逐步形成企业培训基地、职业院校、社区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社会其他培训机构广泛参与的职业培训体系。 3. 以公共服务平台为载体。进一步发挥政府搭建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整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集聚优质培训资源,帮助企业和各类培训资源实现有效对接,为企业提供职工职业培训的技术支持和公共服务,同时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提高培训质量。 4. 以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形成“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机制,提高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具体措施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市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和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要求,分析本市职工职业能力现实状况,发布本市紧缺的人才引导目录,明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范围和对象。在此基础上,由各区根据本区域功能发展定位、产业结构调整等,制定职工职业能力发展战略和具体目标,引导广大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培训。 (二)优化资金支出内容 1. 市级统筹使用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不包括用于地方高校建设发展部分),主要用于市级企业职工和紧缺人才职业培训补贴;培育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的社会培训机构,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和加强本市职工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开展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估;对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较好的区或产业园区等进行奖励;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能力提升相关的重点项目。 2. 下达各区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各区地方教育附加贡献程度、上年度执行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总体安排及职工培训需求,职工职业培训绩效考核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各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对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费用60%-80%的补贴(重点行业、紧缺人才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比例最高可设定为8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规定的补贴标准),其余部分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在确保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各区可结合区域产业定位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部分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支出。 (三)完善职工职业培训模式 1. 鼓励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自行开展职工培训。有培训需求、具备较完善的培训制度和条件、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且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承诺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内训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经企业申请后,由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予以培训补贴,补贴经费直补企业。 2. 为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有培训需求但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由培训机构提供集中培训服务,由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予以培训补贴,补贴经费直补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实施机构。 3. 支持各区结合实际开展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各区可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相关职业培训重点项目予以扶持。 (四)加强政府公共服务 1. 依托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职工培训服务。各区应建立完善面向各类企业开放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整合企业零星分散的培训需求,选择对接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过程督导评估等。各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应向社会公布企业申请各类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办事指南。 2. 加大培训资源多元供给,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面向社会或根据企业需要开展职工培训;支持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面向业内企业提供职工培训服务;支持企业自主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市区相关部门应适时公布具备资质的培训资源名录和培训项目清单。 3. 加强信息化建设,简化补贴申领流程,提升企业办事体验度。进一步完善资金补贴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强化服务功能开发应用,实施业务流程在线快捷办理。有条件的区可探索实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办理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便捷度。 4. 鼓励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支持有条件的区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深入园区、街镇等,为各类企业开展专项资金政策宣传和上门咨询办理服务,扩大企业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参与度和受益面,提高职工职业培训的精准度、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落实资金监督管理 1. 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其中市级统筹专项资金按各部门职责分别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建立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制度。市、区两级按照报经批准的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分析。各区应在每年年中和年末,将半年度、全年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市总工会。 2.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将各区资金预决算管理情况、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第三方调查评估结果等,纳入考核范围。其中,第三方调查评估由市总工会牵头组织实施,评估内容为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权益保障和满意度情况、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3.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鼓励各区通过督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市各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同时加强资金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协同推进各区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制定重点产业职业培训补贴指导目录、社会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并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分类研究制定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绩效考核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指导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筹集和分配,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 市总工会主要负责举办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并指导组织各级工会为职工提供培训服务,营造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培训的氛围,牵头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各类企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和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进行监督。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区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办法,报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备案。要建立完善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和组织企业开展职业培训,落实相关培训补贴资金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本文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0日。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发生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相关事项,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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