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汇缴母公司单位,并实行功效挂钩办法计税,2004年度提取工资总额100809万元,实际发放101800万元,年初工资余额9380万元(已在2003年度所得税清算中做纳税调增),2004年度工资项目纳税调整应如何操作?是否允许做反向纳税调整?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你公司2004年年初工资余额9380万元与2004年工资总额100809万元之和大于实际发放工资101800万元,或者说你公司2004年动用了工资储备基金991万元是在已作过纳税调整的9380万元之内。因此,根据上述86号文件的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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