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甘肃省关于开展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14
摘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如有省级机构的,需由省级机构将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资料收齐后统一提出申请。如没有省级机构的,请单独提出申请。

甘肃省关于开展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12-1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一)适用范围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确认程序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后,再由省民政厅将全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的名单汇总后于12月23日前分别传递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二)公益性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以下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如有省级机构的,需由省级机构将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资料收齐后统一提出申请。如没有省级机构的,请单独提出申请。

  (四)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组织章程;

  4.2019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要对提交的以上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报送时间和地点

  以下2种方式任选其一即可:

  1.线上申请。需要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请于12月23日前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ansu.gov.cn/)-“全程网办”-“部门:省财政厅”-“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递交申请并上传电子PDF资料。

  2.线下申请。申请资料(PDF电子版或纸质版均可)于12月23日前送至省财政厅。其中,提交PDF格式电子资料的,请发送至64177580 qq.com;提交纸质资料的可寄送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甘肃省财政厅1124房间。

  三、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  税政处  蔡静  0931-8891124(传)

  省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处  马梓涵  0931-8533816

  省民政厅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蒙小莺  0931-8790336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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