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函[2021]2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245号(财税金融类26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16
摘要: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所需资金,除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可按规定用于退役军人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中央财政还安排了专门的教育培训经费。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245号(财税金融类260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社函[2021]21号       2021-8-16

钱立志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国家单列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意义重大。国家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比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以及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退役军人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下岗失业后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给予帮助等等。

  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所需资金,除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可按规定用于退役军人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中央财政还安排了专门的教育培训经费。因此,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已有相应的资金渠道。下一步,我们将根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形势,继续完善相应的政策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010-68553087

财政部

2021年8月16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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