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6]68号 2006-06-09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转发的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2、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意见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同意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初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由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 3、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附件4)。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5),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市级以上(含市级)有权审批机关需委托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就纳税人申请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制发《涉税事项委托调查(核实)通知书》(附件6);受托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实地核实,并形成《涉税事项调查(核实)报告》(附件7),按规定时间上报委托机关。 5、有权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减免税或不予减免税决定后,应及时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下发至主管地税机关;《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由有权审批机关及时送达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县(市、区)级地税机关为审批机关的,应及时送达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机关申请减免税 1、有权审批机关的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制作《受理通知书》,直接送达或由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直接退回或由主管地税机关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告知或由主管地税机关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2、需市级以上(含市级)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有权审批机关不能进行实地核实,应委托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制发《涉税事项委托调查(核实)通知书》;受托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实地核实,并形成《涉税事项调查(核实)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委托机关。 3、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有权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减免税或不予减免税决定后,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送达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由有权审批机关及时送达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县(市、区)级地税机关为审批机关的,应及时送达主管地税机关。 三、备案类减免税工作流程 (一)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附件8)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申请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范围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二)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签署意见,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登记造册。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将《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送达纳税人执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9),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依法需要补交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追缴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四、备案类减免税适用范围和备案执行时限备案类减免税限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文到之日前,凡属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于2006年6月10日前完成备案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减免税规定享受减税、免税;文到之日后,新增应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符合备案条件的,其减免税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五、减免税文书及台帐在总局《办法》未对减免税文书及台帐作出统一规定前,省局参照总局已下发的执法文书和原《山东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鲁地税发[2005]31号)的有关式样,设计了减免税有关文书、报表和台帐(见附件1-14)。各税种《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由省局各业务处室自行设计确定。各级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和填写。 六、税收减免情况统计报告县(市、区)局计统部门负责提供减免税核算数据,同级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10),并形成减免税总结报告上报市局税收管理部门;市局各税收管理部门将县(市、区)局上报的有关情况与本级直属分局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形成全市减免税总结报告,由征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6月2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对全省减免税情况进行汇总后,填制《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并形成全省减免税总结报告,经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七、减免税的核算统计总局《办法》第29条规定,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在总局减免税核算统计办法未出台前,各地暂按《山东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鲁地税发[2005]3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待总局相关规定出台后再按总局规定执行。 八、减免税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减免集体审议制度。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条件认定等有歧义的税收减免事项,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办理审批。集体审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权限自行确定。 (二)上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税收减免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制度。日常检查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组织,执法检查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有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情况; 2、是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3、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4、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5、是否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减免税审批决定; 6、是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减免税申请未及时受理、审批或备案; 7、是否对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纳税人办理了减免税申报; 8、对同一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的核算情况是否进行了日常监控管理,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是否对减免税项目按单独核算的要求进行了核定; 9、是否对已终止执行的减免税及时进行了纠正; (三)在税收减免期间,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终止减(免)税申请报告》(附件11);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制作《终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附件12)逐级送至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及时送达纳税人执行,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缴其不应享受减免的税款: 1、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2、主管地税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 3、经检查发现纳税人以瞒报、虚报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 (四)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税收减免批复下达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已征税款的抵退手续。 (五)纳税人应自减免税期满次日起恢复缴税;到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13),责令其限期申报缴纳,并视情节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审批机关应建立分类减免审批资料档案,县(市、区)局地税机关同时负责省、市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的批复文件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办法》规定设立减免税管理台帐(附件14),并及时将减免税批复文件、备案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归入纳税户户管档案。 (七)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减免税申报数据的审核、录入,未经批准或未经备案的减免税数据不得在纳税申报时进行减免税申报。主管地税机关的综合管理岗负责减免税批复文件、备案文书及相关资料的汇集、整理,并及时将有关批复、备案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九、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政策规定、具体项目划分、减免条件及需报送的证明材料、相关资料由省局相关处室整理后下发。 十、各市地税局接此《通知》后,应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根据总局《办法》和省局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考核办法,明确工作分工,加强部门协作,严格操作规程,强化监督考核,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确保税收减免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