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房基金计划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函 国税际函[2000]13号 2000-02-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接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来函,询问有关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壳牌公司)职工住房基金计划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提供财力支持,壳牌公司拟在其内部设立职工住房基金。由壳牌公司根据各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由壳牌公司统一规定)按月提存一定数额的住房基金(各员工的累计提存总额不超过一定限额),并计入各员工在公司的帐户;壳牌公司承诺,对于在壳牌公司超过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可以分期领取该职工帐户内已提存的相应数额的住房基金。关于壳牌公司提存和发放住房基金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及我司初步意见转你们,请你们研究、核实后,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一、壳牌公司在其内部为职工提存的上述住房基金,凡未实际发放个人或未实际划归个人所有的(含职工按公司内部规定预先支取的上述住房基金),均不得在计算壳牌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也可不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壳牌公司向在本公司超过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分期定额或一次性发放上述住房基金或补贴职工住房支出(包括租房支出、房屋维修费用等),可作为当期职工工资薪金在计算壳牌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应比照一次发放的数月奖金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壳牌公司向在本公司超过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支付购房补贴(含与购房有关的费用),可作为当期职工工资薪金在计算壳牌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可比照提供实物福利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2000年0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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