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2]58号 2002-08-09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1.纳税信誉A级证书 2.纳税信誉A级申请审批表(略) 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根据纳税信誉情况的不同,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为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各类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各市、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和管理工作,其中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由市级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指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评审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帐簿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有关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二)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准确率情况; (三)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 (四)税款入库情况; (五)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情况; (六)发票领取、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质量情况; (八)工商、财政、银行、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纳税人在两年前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至申请提交日仍未结案的,不具备申请A级纳税人的资格。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纳税人生产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纳税规模,且连续两年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后,可做为纳税人信誉登记A级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 (一)税务登记年检合格; (二)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准确; (三)按期纳税申报率为100%,报送的资料齐全无误; (四)税款按期入库率为100%(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除外); (五)正确领取、保管和使用发票; (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无税务违章、违法行为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记录; (七)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其他有关税务事宜。 第八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做为纳税信誉等级C级纳税人(以下简称C级纳税人)。 (一)税务登记年检不合格;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完整提供会计核算凭证,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款; (三)一年内有三次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且无正当理由; (四)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 (五)存在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行为; (六)存在其他税务违章、违法行为为被处罚的。 第九条 除纳税信誉等级为A、C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可做为纳税信誉等级B级纳税人(以下简称B级纳税人)。 第五章 评审方法和等级的调整 第十条 需要评定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要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誉A级申请。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局综合征管部门在纳税人申请的基础上,对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基础资料,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县(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征管部门收集整理的基础资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审核,作出A级纳税人拟定意向后,将审核意见上报市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经过审查县(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授予A级纳税人的决定。 对总机构及其所属分之机构凡单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并分别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总机构及分之机构均具备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的主体资格条件,总机构所属的分之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与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的,其分之机构不具备纳税信誉等级评审主体资格。 第十四条 凡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问题之一的,主管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可直接将其评定为C级纳税人。 第十五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工作,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具体时间由各市自定,对评定的结果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后,向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下发“纳税信誉A级证书”,向纳税信誉等级为C级的纳税人下发“纳税信誉C级评定通知书”,并将评定的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B、C级的纳税人名单是否上报,由各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纳税信誉等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变更。但在此期间,A级或B级纳税人发生如下问题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区别不同情况降为B级或C级纳税人,并将其名单上报市局征管科(处)、稽查局备案。 (一)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税款未能按期足额入库; (三)经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欠税、骗税、抗税行为; (四)存在发票违章等其他税务违章、违法行为; (五)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有根据认为需要降级的。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变更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名单通知税务稽查部门(或有关科室),对A级纳税人变更纳税信誉等级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收回其下发的“纳税信誉A级证书”。 第十九条 稽查部门如发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与确定的纳税信誉等级有明显差异时,应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建议重新评定。 第二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对涉及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方面的原始材料归档保存。对于评审的A、C级纳税人的原始资料,应分别归档;特别是C级纳税人的评审资料,应自评审工作结束后60天内立卷归档。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ABC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标准,将纳税人划分为ABC三种类型,并将分类结果在税收征管软件登记模块中加以标识(使用ABC标识),做为税务稽查选案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后,对三种类型的纳税人实行纳税申报表分色申报办法。其中A类纳税人使用绿色纳税申报表,B类纳税人使用白色纳税申报表,C类纳税人使用黄色纳税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 对A级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一)办税服务厅可优先直接受理A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项; (二)领购发票可放宽限量; (三)原则上实行两年进行一次税务检查(群众举报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以及上级部署的统一检查除外),但A级纳税人如有主观故意偷、逃税行为的,要从严处理; (四)税收方面的评先树优,首先从A级纳税人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B级纳税人按照正常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C级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审批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都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加强管理,规范其纳税申报行为。 (二)限量供应发票,严格审核发票使用情况,加强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 (三)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C级纳税人做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原则上每年可进行两次税务稽查(查处群众举报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上级部署的统一检查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暂不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审。 第二十七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所涉及的税种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见附件1、2)由各市自行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未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不得擅自将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评审结果和有关评级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三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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