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1979]25号 1979-03-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统一签章问题。为加强退库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便于金库审查监督,根据各级金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机关的规定,确定收入退库书统一盖用财政部门的拨款印鉴或县以上税务局公章,是完全必要的。对于本级企业在本地的退库,统一盖用财政部门印鉴,各地在执行中,如有困难,在保证退库印章统一的原则下,凡是由税务部门监交的企业,其退库盖用当地县以上税务监交机关公章,没有实行监交的企业,统一盖用财政局拨款印鉴。 二、税务部门办理的正常退税,如错交多交税款,按规定提取的附加,代征手续费等税款的退库手续,可仍按原有办法执行。 三、在一个城市内,金库办理退库业务,仍要坚持适当集中的原则。但市所属区如是一级财政,在区财政部门的开户银行,也可以办理退库。 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监交机关和金库,要继续认真贯彻我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和以上补充规定的精神,密切配合协作,共同把好退库口子,巩固成绩,总结经验。并将具体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抄报我部。 财政部 1979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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