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法字[2000]第14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送达方式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07-05
摘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如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其收发部门签收后即为告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送达方式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法字[2000]第142号           2000-07-05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的送达方式应如何适用相关规定问题的请示》([2000]第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如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其收发部门签收后即为告知。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收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无法在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找到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的,可以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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