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发[1996]10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30
摘要:你局濮国税发[1996]048号《关于原油管理费适用税种的请示》收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6]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按每吨原油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发[1996]103号      1996-04-30


濮阳市国税局:

  你局濮国税发[1996]048号《关于原油管理费适用税种的请示》收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6]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按每吨原油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此部分原油管理费是油田销售原油向购买方收取的一种价外费用,属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代收款项”你局应从今年元月一日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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