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稽[1993]103号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经纪人事务所以及经纪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7-13
摘要:凡由经纪人事务所直接对外开展中介业务的,在取得收入时应开具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沪II),并按所取得的中介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其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其从属的内部经纪人员所分得的报酬扣减20%的费用后按20%税率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由发给其报酬的经纪人事务所负责代扣代缴(沪税政二[1987]5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经纪人事务所以及经纪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税稽[1993]103号      1993-7-13


  近年来,本市陆续出现了一些经纪人事务所(含各类经纪人市场、经纪公司、促销公司,下同)以及数以千计的经纪人,为公平竞争,合理税负,现就此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入经纪人事务所管理,而后由经纪人独立对外开展中介业务的,仍按沪税稽[92]155号文之规定实行税收征管,即:经纪人应向所在地税务分(县)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经纪人向客户收取佣金必须开具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沪IV);对经纪人的佣金收入按10%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等;所得税按9%税率带征;经纪人事务所向经纪人收取的服务费、席位费等应照章纳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沪II)作为收费凭证。

  二、凡由经纪人事务所直接对外开展中介业务的,在取得收入时应开具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沪II),并按所取得的中介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其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其从属的内部经纪人员所分得的报酬扣减20%的费用后按20%税率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由发给其报酬的经纪人事务所负责代扣代缴(沪税政二[1987]5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三、从公平竞争、合理税负出发,鉴于中介业务活动的特殊性,各类从事中介活动的经纪人均应按规定纳税,不享受税收的减征、免征。

  四,本通知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上述要求加强对各类经纪人事务所和经纪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3年7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