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1997]6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办法的会计处理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25
摘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额。自营出口销售的产品,在取得陆、海、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并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与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或记帐本位市)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办法的会计处理规定[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7]63号        1997-07-2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税退[1997]20号)精神,现将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销售收入的确认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额。自营出口销售的产品,在取得陆、海、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并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与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或记帐本位市)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采取结汇方式的企业收到银行结汇通知单后,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外币应收帐款金额与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应收帐款”科目,两者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二、销售成本的结转

  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以后,应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手续和及时结转销售成本。月末,将预申报表中当期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数额与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退税的税额,转入销售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同时,按产品成本的金额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如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退税的税额,还应减去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后的金额转入销售成本。

  三、退税的处理

  季末,自营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对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部分,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予以退税。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年度终了以后,企业应对退税机关不予确认的免抵退税额等,分别不同情况调整退税机关批复年度的利润总额:

  1.对预申报表中因帐单不全等不符合出口退税规定而不批准退税的外销收入,应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规定的退税率,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对于因离岸价计算错误而与核定的外销收入的差额,应按核定的离岸价大于申报数的差额×(增值税税率-退税率)后的数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若核定的离岸价格小于申报数,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后作相反分录;

  3.将内销收入误作外销收入申报而不予核定的部分,若在计算不予免抵税额时也一并包括了这部分数额,则应将这部分内销收入×(增值税税率-退税率)后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登记帐簿时,用红字登记“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同时,应按内销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4.对于误将外销收入作为内销收入而使核定的外销收入大于企业预申报数,则应按大于的数额×(增值税税率-退税率)后的数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同时调整已按内销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

  5.由于税率计算错误或进口料件计税价格计算错误而使同口径计算的不予免抵退税额与入帐数额的差异,应借或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或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四、本规定第一条所称“市场汇价”,可采用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时的市场汇价(原则上均应采用中间价),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上海市财政局

1997年07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