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101号 2010-6-1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政策法规部门应与办公室、信息中心等部门沟通协调,抓紧在公文处理系统中加设公告的公文种类(具体格式参见《通知》中所附格式),确保《办法》如期贯彻落实。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凡涉及调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以国税机关的名义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不得以内部业务函或其他形式制定发布。 三、《通知》第四条所称“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所作的个案答复”,一般限于减免税批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等具体事项的批复,不包括对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答复。对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答复,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四、县以上国税机关应积极研究探索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途径和办法,除逐步建立政策法规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外,还应逐步将纳税人、中介机构等引入文件制定管理的过程,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省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会签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7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22号)同时废止。 各地国税机关在贯彻落实《办法》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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