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流[2002]54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学历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09
摘要: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从事的教育劳务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学历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2]548号      2002-12-0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最近,部分分局和纳税人就中外合作等形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教育劳务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要求作进一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劳务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外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中外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其从事的各类技能技艺培训,各类考证考级培训,以及外语计算机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对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教育劳务,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高中初中小学三级基础文化课程补习的教育劳务;

  (二)经市教委批准举办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课程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教育劳务;

  五、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由境内外各级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教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从事的教育劳务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市局《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6]28号)《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地税一便发[1996]1号)《关于对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9]65号)及《关于增列非基础文化教育劳务征税项目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56号)中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对本通知下发前按原规定己征或未征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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