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9]503号 1999-10-20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对转制后的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按我局穗地税发[1999]3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废止。 3.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中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转制后的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按我局穗地税发[1999]3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内容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9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如属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人地方金库。 二、[条款废止]对转制的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办法按我局穗地税发[1998]3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粤地税发[1999]19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9]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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