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办[2001]38号 2000-12-20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闽劳社[2001]708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0日 附件: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的通知 闽劳社[2001]708号 2001-12-1 我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同意。现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劳社部函[2001]17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批复费率表》执行,做好今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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