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生产型出口企业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375号 2002-12-25 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出口创汇,但由于企业发生预免、预抵税额与实际申报免抵税额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给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收入预测带来了难度。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切实加强其申报管理,同时有利于组织收入和税收收入预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生产型出口企业有关纳税申报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按月填写《生产型出口企业预免、预抵发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作为纳税申报附报资料一并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纳税申报管理,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各生产型出口企业,确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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