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4]146号 2004-07-05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为做好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信息的采集工作,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4年6月份(税款所属时期)起,主管国税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征管软件2.0版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同时取消手工代开专用发票。之前没有通过征管软件代开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7月15日前将税款所属时期为6月份的代开专用发票情况补录进征管软件,以保证数据完整和及时上传。省局每月20日前从征管软件提取当月全省数据,并汇总上报总局进行稽核比对。 二、2004年6月份(税款所属时期)起,为统一我省其他扣税凭证数据的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须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数据采集,生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数据,在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国税机关通过全省统一征管软件2.0版在每月纳税申报期时接收。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必须同时代理录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的,退回纳税人重新报送。当月仍不报送的,其取得代开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为满足一般纳税人对代开发票抵扣联数据进行逐份采集和报送,以及税务机关接收、上传数据的需要,电子申报软件和征管软件正在抓紧修改。所有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7月底前将电子申报软件升级。这次升级仍采取发放光盘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升级的方式,企业不能自行完成的,再找服务单位支持。光盘计划7月20日发放。最新的软件同时可从省局FTP服务器粤税科技企业申报系统目录下载,请各级国税部门与服务单位密切配合,做好软件升级工作。征管软件的升级工作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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