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1]14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10
摘要:对后勤服务单位为省级部门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内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148号             2001-12-10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支持和促进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及《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精神,现对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后勤服务单位)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省编委批准,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级各部门的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后勤服务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后勤服务单位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后勤服务单位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而成立的服务性单位,包括其所属的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单位。

  二、对后勤服务单位为省级部门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内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后勤服务单位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省级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后勤服务单位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的规定纳税。

  四、后勤服务单位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对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应视同应税收入依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征税。

  五、省级各部门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凡承接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单位举办的会议而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内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名单附后)。(编者注:执行时间见浙地税函[2003]162号。)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尚未列入名单的省级招待所,应持省级各部门机关出具有证明,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核后于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报省地方税务局确认,未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省级宾馆招待所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省级各部门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名单附后),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

  六、后勤服务单位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后勤服务单位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2、企业免税其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的规定执行。

  七、减免税报批程序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发[200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省委党校、省总工会、共青团委、省妇联、省台联、省记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各地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第一批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名单

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名单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宾馆招待所

  1、杭州之江饭店

  2、杭州新新饭店

  3、杭州大华饭店

  4、浙江梅地亚新闻交流中心

  5、杭州花家山庄

  6、杭州金溪山庄

  7、浙江宝善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8、浙江佑圣宾馆

  9、浙江中瑞大厦

  10、浙江铁道大厦

  11、杭州宝石饭店

  12、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招待所

  13、浙江莫干山店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汽车修理厂

  1、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汽车修理公司

  2、丰田汽车浙江省特约维修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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