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75号 2001-05-08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为使这项优惠政策得到及时兑现,同时防止个别开发商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经市局研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积压空置商品房”的界定问题。凡市属审批立项的工程项目,应以市建委质检站确认的《建设工程综合评定表》的评定时间为准:凡区属审批立项的工程项目,以区建设局确认的评定时间为准。对审批立项与评定确认不同级别的或在确认“建成”时间上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已审批免税的,要及时追回已批减免税款,并上报市局备案。 二、根据1999年9月16日市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精神,重申各征收单位审批“空置房”项目免税时,应按季汇总后上报市局备案。 三、市局税政一处4月16日《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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