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空置商品住房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2000]14号 2000-03-29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对纳税人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必须具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两证,但其中只要有一证符合规定的时间要求的,即可认定。 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包括“竣工日期确认单”或“住宅产权证”),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的,也可予以认定。 对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的“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可视同“住宅产权证”,其空置商品住房按规定应予以认定。 对出售前无法确认用途的空置商住综合楼项目,各分局可先予以登记备案,出售时按实际用途确定营业税的征免。 对无法提供正确认定依据的调配房源、抵债房源、拍买房源等,不予作为空置商品住房认定。 请各分局抓紧布置对空置商品住房有落实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于2000年4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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