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烟草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8]49号 2008-4-23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中国烟草公司江西分公司反映,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在计缴烟草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时,因计算方法的不同,影响了企业纳税核算。为公平税负,促进企业发展,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烟草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算方法统一为: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贷方累计发生额+库存商品借方累计发生额)×40%×0.0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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