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5]210号 2005-09-30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增加的税负分三年到位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5]55号)收悉。鉴于赣州市从2005年7月1日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部分企业一次性到位确有困难,为支持企业发展,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即:以纳税人(分户为单位)2004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基数,对中心城区(含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和县(市)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纳税人,调增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分三年到位: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到位3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到位60%,2007年7月1日全部到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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