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479号 2002-12-0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商品陈列费是否应征增值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4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提供场地、服装、灯箱等进行商品展示、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50号文件执行,不征增值税。今后如总局有新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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