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2001]3号 2001-02-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本省境内的总机构中间各环节年度申报时间,由总机构具体监管国税机关确定,并通报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经营人寿保险的省、市、县级保险成员企业年度申报时间分别为:年度终了后5个半月、5个月、4个半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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