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窗口临时开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发[2004]47号 2004-04-08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加强窗口临时开票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统一全省税负水平,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对从事临时生产、经营且在窗口临时开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按发票金额的1.5%—2%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按规定的税(费)率计征。对在窗口临时开票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对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明确规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各市、州原定标准执行,但附征率最低不得低于1.5%。在市、州辖区内,附征率必须一致。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4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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