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以及其他部分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琼地税政[1998]171号 1998-09-3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1987年国家开征房产税时,广东省税务局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以及其他地区部分建制镇,因经济不发达,房屋建筑比较简陋的原因,暂缓开征房产税五年(自1987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止),1992年,海南省财税厅再次下文(琼财税[1992]地字第497号)继续对这些建制镇给予缓征房产税五年(自1992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止)的照顾。目前,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要求明确有关政策。根据近几年我省部分市县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上述地区部分建制镇的房产税继续缓征至1998年12月31日止,从1999年元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各地接到文件后,要做好恢复征收前的宣传组织工作,确保明年的房产税税款按期足额入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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