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外[2000]34号 2000-02-2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1999]372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省外汇管理局、省国税局共同研究,就执行上述文件涉及地税的几个问题及完税凭证修改格式明确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需提交的税务凭证,由各市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市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应指定科室及专人负责。 二、为了加强对出具完税证明的管理,各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科(分局)应刻制审批专用章,并送当地外汇局备案,同时要建立审批、复核制度,完善手续。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地方税务机关需出具的“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三)的格式和“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格式六)的格式,由各市按省局提供的格式,根据当地情况和需要具体负责印制或由计算机打印输出,履行签字、审核、盖章手续后出具。 四、涉外税收征管部门在审核境内机构及个人提供的合同时,应同时审查其应税合同印花税情况。凡应交未交印花税的,各市地阁涉外税收征管部门不得出具完税证明。 五、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要求税务机关出具该项收入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时,涉外税收征管部门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要求其提供与该项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以及税务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二)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审核该项收入是否应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应缴纳或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应要求其清缴税款后,持完税税票及其复印件到指定科室办理完税证明,办理机关将税票复印件和完税证明存根联一并存档备查; (四)对根据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应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出具免税文件。 (五)对根据规定不征税的境外劳务费用,涉外税收征管部门在出具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后,应通知该境内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附件:格式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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