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计[2006]166号 2006-08-24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市确定市农业银行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税务分局可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及其所属县市区支行办理相关手续,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征收、支付等业务分别由征收、管理和稽查部门负责,账户管理由计会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应职责明确,密切配合,相互监督。 三、地方税务机关开立、变更、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按甬财政库[2003]4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和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和直属分局报市局后勤处统一办理。 四、税务机关收取或支付税务代保管资金应当由负责征收、管理和稽查部门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或《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收付业务。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以现金交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应在次日内汇总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六、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支付业务时,纳税人、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应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向原受理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的职能部门申请办理清算手续。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退税的,按照有关退税程序办理。 八、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利息,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一般缴库书,缴入国库。 九、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取统一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原使用的纳税保证金收据同时废止。 附件:国税发[2005]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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