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6]36号 2006-7-3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局应严格按《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 二、各分局应充分利用市局下发的出口退税评估软件和确定的退税评估指标,对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出口货物或企业实施重点评估,并进行动态监控。 三、各分局在日常审核或退税评估中,如对主要生产原料为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有疑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1998]406号)的要求,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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