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纳税地点及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1]243号 2001-09-06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体制变化的需要,根据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纳税及发票问题的请示》(江苏联通财字[2001]018号)报告,经我局研究,现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发票式样 因新增业务,原发票式样已不能满足要求,现制订《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专用发票》新式样(式样附后)。此发票为电脑打印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核对联。发票规格为:宽:12.5厘米,长19.1厘米。原国信寻呼和原联通发票使用到2001年12月底,逾期一律作废。 二、 关于发票印制和发放 该种发票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套印江苏省地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可在发票上套印有关省辖市联通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根据实际用量,按季编报发票用量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由定点印制企业印刷完毕后,直接送达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再由各省辖市局发放到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县联通分公司分别向当地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接受地税机关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 三、 关于纳税地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