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1号 2004-01-1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涉税事项的代理业务: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五)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免、抵、退税申报事项的代理业务暂缓实施)。 (六)制作涉税文书。 (七)审查纳税情况。 (八)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九)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十)税务行政复议。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凡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作为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对于未提供上述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从严管理、重点稽查。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管理要求出具纳税审查报告(具体要求及报告格式另行规定),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作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依据。 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是经国家确认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的规定,“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四、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注册税务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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