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税三[1993]693号 1993-10-2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市企业新旧会计制度接轨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企业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实行新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包括'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由原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改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企业实行新会计制度时原记载资金账簿所反映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 企业实行新会计制度时新账簿期初所反映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作为已贴花 资金总额,不再贴花。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制企业,成立时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股本与公积金中资本公积金总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四、上述企业今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部分,仍应于次年年初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北京市税务局 1993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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