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二[1998]2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20
摘要:为保证代征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意代征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地税部门签定《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协议书》。双方均应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应定期指导房地产交易部门的代征工作,协助解决出现的业务问题,按期支付代征手续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二[1998]205号              1998-04-20


  为了加强税务部门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切实做好本市存量房转让环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政府京政发[1996]7号文件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地税二[1996]407号文件精神,现对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与房屋土地管理局应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紧密配合,相互合作,积极开展并推动土地增值税的委托代征工作。

  二、为保证代征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意代征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地税部门签定《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协议书》。双方均应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应定期指导房地产交易部门的代征工作,协助解决出现的业务问题,按期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已签定代征协议的代征双方均应认真按照协议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代征工作。

  四、个别因客观条件所限,签定代征协议确有困难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仍应按照规定开展有关工作。双方可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定协税把关协议,就有关办税程序、信息沟通、资料传递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以堵塞税源漏洞,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8年04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