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二[1998]205号 1998-04-2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与房屋土地管理局应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紧密配合,相互合作,积极开展并推动土地增值税的委托代征工作。 二、为保证代征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意代征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地税部门签定《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协议书》。双方均应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应定期指导房地产交易部门的代征工作,协助解决出现的业务问题,按期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已签定代征协议的代征双方均应认真按照协议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代征工作。 四、个别因客观条件所限,签定代征协议确有困难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仍应按照规定开展有关工作。双方可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定协税把关协议,就有关办税程序、信息沟通、资料传递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以堵塞税源漏洞,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8年04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