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出口退税年终清算和一九九五年出口退税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23号 1995-02-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一九九四年度出口退税年终清算和一九九五年出口退税登记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清算 1.清算工作时间: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清算结束后,我局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2.清算范围:凡一九九四年度已在我局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其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关出口应予退税的货物和在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的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货物,均属此次清算的范筹。 3.清算方式和要求:各出口企业先自行清算,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一九九四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报告表》,并于三月五日前报送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算结束后,应附送海关部门的已核销证明。其中《一九九四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报告表》中第8行“已核销外汇额”是指应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已核销外汇,不包括其他出口货物即非退税货物、经调查有关问题不予退税货物、和经批准延期而未申报的出口货物的已核外汇数及预收以后年度的外商定金。第8行“备注”栏中注明已收出口退税的应收外汇额。 对远洋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货物,若应结汇尚未结汇的,出口企业在报送清算表的同时,附送有关说明和证明资料。 对一九九四年度已报关出口但尚未在我局申报的退税资料,必须在三月五日前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个别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申报的,必须于三月五日前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写出书面报告,待批准后可延期至五月三十一日前申报,未经批准延期而逾期的则一律不予受理;对拒不清算和不依时报送清算报告表的,不受理下一年度退税登记和退税认。我局将依据出口企业提交的《一九九四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报告表》,对各出口企业九四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情况进行核查,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 二、出口退税登记 凡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市属内资出口企业和外地驻深出口企业,均应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申请。一九九四年度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应在四月三十日前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重新认定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未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减免税。 若上述出口企业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附件:《一九九四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报告表》(表格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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