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校办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4]67号 1994-11-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后,关于原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问题,省税务局辽税一[1994]96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最近省政府对发展校办企业提出了若干具体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通知精神,对校办企业的范围、优惠政策及迟税办法等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的范围1994年1月1日以前教育部门所属学校举办的,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认定的校办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经省教委和省国税局审批的新办的校办企业,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类成人学校(电大、业大、夜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及私人学校办的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筹措教育经费而创办的直属企业,如由教育行政部门出资并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教育行政部门所有的,可享受校办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 四、校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内容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中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税应税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先征税后退还已缴税款的办法。 3.大中专院校兴办的高科技企业,经省国家税务局和有关部门确认的,在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增值税。 五、校办企业税收退还的审批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校办企业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企业,对外销售的货物,在纳税期内应先按规定纳税,纳税期届满后即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小学校办企业由县(区)级国税局批准,中学校办企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由市国税局批准,退还已缴纳税款。 六、各地要对原有校办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有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不包括外购货物直接销售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或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按月逐级上报《校办企业减免(退还)税金统计表》。上报时间为:县级国税局应于当月20前上报市级国税局;市级国税局应于月末前上报省国税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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