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发[1999]141号 1999-04-05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必须按规定向买方开具销售发票。 二、[条款废止]拍卖行拍卖货物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货物范围的,需由拍卖行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县(市)级国税机关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有关免税审批办法暂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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