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供热采暖收费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发[2010]69号 2010-06-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我市集中供热采暖收费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至2011年度供热期起,我市供热企业向用户供热收取采暖费时,停止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一律使用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提供或批准印制的发票。 二、市财政局征收局负责对供热企业未使用的“收据”进行清缴。 供热企业应及时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领购发票手续。目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供热单位,须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三、国税机关提供的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额度不能满足收取采暖费需要或使用计算机开具机打发票的,供热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各征管单位要深入开展宣传,指导供热企业及时做好供热收费票据转换工作。对于违规使用“收据”收取采暖费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0年6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