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税地[1989]88号 1989-10-18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76号《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地便字[1989]10号的通知精神,现对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通知如下: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薄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薄,按其他帐薄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帐薄和其他帐薄分别近规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纳税凭证,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省局1989所10月17日予税地[1989]87号文件转发)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河南省税务局 1989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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