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22]2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30
摘要: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琼府办〔2022〕24号        2022-04-30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带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低碳绿色发展,助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海南“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为主题,以发展装配式建筑为抓手,持续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工程组织实施模式变革,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逐步形成符合海南实际、具有海南特点的技术和标准体系,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2022年,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不低于60%,此后逐年提升,到2025年,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大于80%。大力推广装配式内装修,实现装配式内装修从示范应用到应做尽做。推动装配式建造技术从房屋建筑工程向市政工程的拓展应用。积极培育基于建筑业的上下游产业集群,涵盖研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培训教育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基本形成,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低碳化水平大幅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三)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

  结合我省气候环境特点以及建设工程实践探索,将装配式建筑纳入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统筹考虑,逐步提高我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积极推进装配式内装修和竖向预制构件的成熟技术体系在我省的应用,提升新建建筑装配率。发布装配式建筑设计指南(审查要点)、适用技术推广项目和目录。研究制定预制构件产品质量标准。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包括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在内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支撑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大力推广装配式内装修。

  制定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和计价依据。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升整体卫浴、集成卫生间、同层排水、集成厨房、集成隔墙与墙面系统、集成地面系统、整体门窗系统、收纳系统等集成化部品部件设计和生产能力,逐步形成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高品质装饰装修部品部件供应体系。推进装配式内装修在项目中的应用,引导项目采用干式工法、管线分离等装配式装修成套技术和工艺。率先在政府投资的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内装修,推广预制装修部品部件。严格执行全装修分户验收、样板间等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装配式预制部品部件的特点特征,加强质量的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展部品部件在市政工程的应用。

  推动装配式建造技术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向市政基础设施的拓展应用。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具备条件的,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批复时应明确采用装配式部品部件建造。推广使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管片构件等工业化生产的定型化、标准化、集成化预制部品部件。在市政桥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机场航站楼等交通基础设施中积极推广钢结构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积极推进各种结构类型及技术集成的应用。

  在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内的社会投资项目中,选择有条件的开展热带地区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绿色低碳技术的集成示范,推动装配式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应用。加大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社会投资的大跨度、大空间公共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等,尤其是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内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钢结构。倡导轻钢结构、装配式现代木结构在旅游度假、园林景观和仿古建筑项目中的应用。(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七)创新工程组织管理模式。

  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EPC)、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咨询等新型组织管理模式,研究制定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制,推行装配式建筑集成一体化设计,强化装配式建筑设计对结构、机电、内装修、部品部件生产、安装施工等环节的统筹。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率先对上述组织管理模式进行试点示范,成熟后逐步推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推动信息技术融合发展。

  提升建筑信息化应用水平,编制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导则,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集成协同应用,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便捷流转。在政府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中应率先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以信息化技术为牵引,积极探索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3D打印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推广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省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九)健全产业链条。

  统筹全省装配式建筑产能布局,出台全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推动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优先发展装配式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修系统产品以及集成式设备与管线部品部件,支持商品混凝土生产、墙体材料、门窗制作等企业由单一产品向装配式建筑构配件体系化、集成化转型。加强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统筹管理,防止同质化竞争导致产能过剩,建立相应的预警和退出机制。海口、澄迈、文昌、定安、临高、儋州(洋浦)、万宁、三亚等已有产能布局的市县要结合实际引导企业合理定位、健康发展。临高金牌港要按照“绿色、低碳、智慧”的发展理念,坚持高标准谋划高水平建设,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物流、检测等优秀企业,打造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辐射东南亚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集聚区和绿色低碳建材建筑展示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构件生产基地所在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省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引进培育优质企业。

  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拓展壮大我省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运输产业配套能力。培育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进行统筹组织。在招投标、资质许可、诚信评价管理等方面制定政策,吸引省外综合实力强的优质建筑业企业在海南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区域总部。积极培育省内骨干企业做强做优,促进本土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十一)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改革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推动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置标准。建立技能导向机制,引导建筑企业将建筑工人薪酬与技能等级挂钩。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依法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加快建筑企业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的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

  (十二)加大热带建筑技术研发力度。

  加强对海南热带海洋岛屿环境条件下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关键、共性技术体系研究,积极研发建筑与光伏、遮阳、隔热、防腐、防水以及减隔震等一体化技术和产品。加大科研经费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和人才培养,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财政支持。

  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投资合作,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合作事项)支持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对装配率达到国家AA级及以上且同时达到二星级绿色建筑的,或者集成开展装配式建筑与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应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各市县可考虑予以财政奖励激励。(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

  (十四)加大金融税收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等绿色低碳环保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支持,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对获得绿色认证的部品部件,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鼓励优先采用。对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和安装施工各环节有创新成果的相关企业计入良好信用记录给予加分。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等开展集成应用的绿色低碳建设项目,在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相关奖项和荣誉时优先推荐。(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

  完善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主要环节监管机制,对房屋建筑及采用装配式内装修的工程、市政工程等新建项目全流程把关,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主要环节加强管控,构建全过程信息化闭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对本区域内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以及工程项目的监管。(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

  省各有关部门及各市县政府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主要环节监管要求,参照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作,严格执行我省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等相关技术标准,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牵头单位:省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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