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236号 2004-11-1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4]9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见附件1)和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穗就[2004]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见附件2)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保险补贴收入,应符合107号文第四(一)点和19号文第一点的条件; (二)岗位补贴收入,应符合107号文第四(二)点和19号文第四点的条件。 根据国家免税政策,纳税人在按月(季)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收入和岗位补贴收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在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则作“免税所得-免税补贴收入”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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