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7]51号 2007-01-2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广东电信财务[2006]48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26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从2006年度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按全年汇总后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进行就地清算预缴。 二、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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