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443号 1997-08-2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分局来电反映,对基层征收所加具意见后上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分局在正式行文批复时应主送征收所还是主送纳税人问题,我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深地税发[1996]690号)及《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深地税发[1995]53号)均未作明确规定,请市局予以明确。据此,市局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一般程序 1.上报程序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按照《税收征管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属分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报送有关分局科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送分局领导(下属有征收所的分局,征收所辖区内的纳税人应先将资料报送主管征收所审核,由征收所提出初审意见后请示分局);属市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纳税人按照上述程序向分局提出申请,分局提出初审意见以正式请示报送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交由有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后送市局领导签批。 2.答复程序 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无论同意与否,属分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经征收所报送的减免税申请,由分局正式行文批复,主送主管征收所,抄送纳税人,对不属征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由分局以复函的形式直接答复纳税人;属市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局以正式行文批复,主送主管分局,抄送纳税人。 (二)特殊程序 特殊情况下,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可由市局经调查后直接以复函的形式答复纳税人,同时抄送有关分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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