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1993]1号 1993-01-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的发展,现就宝安县撤县建区后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其生产、经营的收入,统一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具体政策按深圳经济特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按 照深圳经 济特区的规定,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 方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统一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的暂行规定》。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内资企业, 一律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税后分成。 三、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统一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 四、宝安、龙岗两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宝安、龙岗两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除对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的规定不能执行外,其余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六、深圳经济特区没有开征的税种,宝安、龙岗两区同样不予开征。 七、上述通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3年1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