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06-28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全文,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第二条,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制发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废止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即《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中关于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的扣除标准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替代,予以全文废止。 二是废止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即《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第二条:“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时,同样适用本公告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予以条款废止。 三、《公告》施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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