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5]598号 2005-12-3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垃圾处置仅指对垃圾进行焚毁或填埋处理的行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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