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04
摘要:落实服务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针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特殊困难行业落实好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2022年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战疫情、促发展两手抓两手硬,紧扣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促进旅游市场恢复、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有效的疫情防控为前提,着力提振旅游市场信心和活力,促进旅游业及有关产业快速回暖复苏,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旅游业是我省主导产业,面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云南旅游业发展的特殊严峻形势,要正视困难、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旅游企业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坚持供需双侧发力、长短有机结合,制定强有力的激励政策和综合措施,着力提高疫情防控精准性、有效性,积极有效扩大旅游消费,支持旅游业各类市场主体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状况,尽最大可能减少疫情对旅游业的冲击和就业的影响;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旅游消费新趋势、满足新需求,加快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在疫情趋稳可控的前提下,力争2022年底恢复到2019年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疫情精准防控

  1.严格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企业)、个人四方责任,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将精准科学防控疫情要求贯彻到旅游业各环节、各领域,用更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环境,用更安全的环境保障市场的繁荣。建立精准监测机制。对餐厅、商业超市、景点、交通场站、旅行社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规范防护、个人健康监测日报告制度,按照定期核酸检测要求应检尽检。接待旅游团队的导游、驾驶员上岗前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各地要及时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文化旅游业从业人员要做到疫苗应接尽接。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强化场所防疫管理,旅游景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有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消毒、“一米线”、督促戴口罩等规定,留存人员进出、消毒记录、视频录像、消费记录等原始数据,一旦发生疫情为精准流调溯源提供支撑保障,确保疫情在文化旅游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对有关文化旅游场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安装红外测温、购置消杀物品给予奖补。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文化旅游场所发生本土疫情时,要科学精准确定文化旅游业重点、高风险人员,严格按照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口岸城市文化旅游场所要严格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科学精准控制人流量。推广精准防护理念。提高公众疫情防控意识,特别是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对防控知识的掌握,自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发生疫情时,要精准发布风险提示。边境县、市实行差别化防控措施,口岸城市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4号)要求。境外输入风险高的口岸城市要精准划定疫情防控缓冲区,实行提级管理,严格人员流动管控,非必要不进不出,严守疫情外传底线,以缓冲区的严格管控换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非口岸城市要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政策,落实“四早”措施,强化监测预警、定期核酸检测、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防控等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文化旅游业加快恢复发展。(责任单位: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2.清理层层加码等不合理规定。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疫政策“五个不准”要求,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扩大到所在州、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落实“三个不得”要求(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文化旅游场所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文化旅游业的疫情防控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不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的政策,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加码制定限制学生、教师出行等规定和要求。各地、有关部门确有必要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审核、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大力开展“云南人游云南”活动

  3.积极服务公务出行。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的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支持各类文艺院团在红色景区(点)驻场演出优秀红色剧目,所在州、市根据接待人次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4.鼓励开展研学活动。中小学、大专院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科普、研学、党史、社会实践、劳动实践等主题活动,制定方案并予以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开展活动,精心设计参观线路和项目,严格执行门票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农业、工业等企业提供观摩体验场所,支持旅行社承接有关研学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5.鼓励职工省内旅游。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切实做到应休尽休。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有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基层工会利用会员会费购买符合规定的文旅产品和服务,组织会员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6.鼓励企业开展促销活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开展促销活动,支持联合开展“吃、住、行、游、购、娱”营销活动。鼓励航空、铁路实施“首飞、首乘+家庭游”等票价优惠活动。鼓励执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旅游景区开展门票降价促销活动,由省财政按照减免额度给予50%补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

  7.发放文旅消费券。整合各类资金资源,针对住宿、餐饮、文创、娱乐、体育、百货、成品油销售等项目,免费发放不低于2亿元文旅消费券,支持有关政策落地。组织非边境8个州、市共同发放通用旅游消费券,整合优化旅游线路。(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积极吸引省外游客

  8.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积极探索跨省团队游通过闭环方式开发“点对点”的个性化旅游线路和产品。对年内招徕省外入滇过夜游客数1000人以上的省内组团旅行社(含省外旅行社驻滇分支机构),省财政按照每接待1名游客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通过包机、专列等方式,组织省外游客入滇且上座率达50%以上的旅行社,省财政按照每架(趟)次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鼓励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对在省外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固定员工,且每个营销机构年内招徕入滇游客数1万人以上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支持旅行社集团化发展,对整合10家以上旅游企业共同成立旅行社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数300人以上,2022年度招徕省外入滇游客数20万人以上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9.加大省际合作力度。支持各类主体发挥各种渠道优势,开展云南旅游宣介活动。借助沪滇合作等平台,主动与上海市、广东省等发达地区对接,最大限度承接其旅游消费需求。对参加省、州市组织的赴省外开展市场营销推广活动的旅游协会和企业,省财政按照每次每家补助1万元,同一协会和企业最多每年累计补助5万元。积极加强省际旅游合作,重点加强与相邻省份合作,以及具有差异性、互补性省份合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10.鼓励开展大型活动。聚集性活动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执行。按程序批准的以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节庆活动,对游客参与度较高的,省财政给予每个活动50万元补助。办好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第十二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省级足球联赛。鼓励各地开展各具特色的体育赛事,并积极向国家争取承办有关赛事活动。主动争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会展活动,省财政对入滇参展单位按照摊位费的10%予以补助。鼓励举办各类演唱会、音乐会。对入滇开展大型团建活动的单位和企业,通过赠送文旅消费券等方式,在住宿、餐饮、租用会场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并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投资促进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促进旅游业加快转型升级

  11.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要把握疫情发展态势,立足长远,大力推进旅游产品创新、业态创新,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支持企业开展低碳、零碳旅游产品和模式创新,打造云南绿色旅游名片;支持打造文化旅游超级IP,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数字艺术、文创产品等产业形态,推动文旅IP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亲子游产品开发,积极打造“博物研学”等特色研学基地和研学营地;支持旅游及有关企业针对游客需求进行“消费链”整合,优化游客在滇“全程体验”;支持科技赋能旅游项目开发和升级,鼓励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机甲装置等新技术增强旅游体验;支持自驾游配套设施等建设,适应客户结构变化。在全省遴选50个创意水平高、市场反响好的项目,省财政按其策划方案实际投入经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12.积极实施“云南服务”提升工程。深入实施“30天无理由退货”,优化完善诚信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旅行业新型监管机制,营造旅游市场“优胜劣汰、奖优罚劣”的竞争格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旅游业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参与,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水平,制定云南旅游服务统一标准,实施文明旅游“彩云行动”3年计划,增强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让游客获得难忘的“云南服务”体验记忆。(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13.加大文旅项目建设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招商引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和安排各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100亿元以上支持文旅项目建设。省预算内经费安排5000万元用于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省财政按其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库的文旅项目,优先给予用地等要素保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投资促进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高水准策划宣传推广

  14.切实提高宣传策划水平。委托专业公司对年度旅游宣传推广活动进行高水准策划,邀请国内知名团队利用全省自然、人文、风俗、民族特色等旅游资源,打造高质量短视频和旅游宣传片。(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15.加大媒体宣介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主流媒体支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充分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开展营销推广,按季度根据流量贡献、话题贡献、内容美誉度等指标开展评比活动,对有重大推广传播贡献的账号,省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对有现象级推广传播贡献的账号,省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新闻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配套政策支撑

  16.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服务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针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特殊困难行业落实好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2022年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1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旅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游演艺单位、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文旅特色支行并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对文旅企业2022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协调金融机构面向中小微文旅企业创新设计文旅金融产品。引导银行机构对因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微文旅企业主动减免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收费,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文旅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有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18.创新保险服务产品。支持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对暂停跨省团队游政策导致停团、退团、行程中止引发的团费损失增设保险产品,降低旅行社经营风险;对游客出行受疫情变化导致被隔离,探索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减轻游客负担,解除游客出行后顾之忧。(责任单位:云南银保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19.加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力度。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州、市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20.加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加大线上职业培训支持力度,开设针对性、专业性强的课程,对按规定完成培训课程的培训对象,省财政给予适当培训补贴。积极推进旅游人才“薪火计划”,对重点人才专项扶持,对特需人才专项引进,对金牌导游发放特殊津贴,保障旅游市场复苏后人才不断档,持续提升云南旅游管理、开发、服务水平。鼓励国内知名旅游企业与省内院校合作建设“旅游产业学院”,为实战型旅游人才培养提供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特殊重要意义,切实提升统筹能力,强化担责尽责意识,既要避免放松疫情管控要求盲目开展旅游活动,又要避免层层加码阻碍旅游业正常恢复,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部署研究、主动带头落实、主动问效推动,认真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和保障落实的硬措施、细办法,确保落实省级政策方向不偏、力度不减,齐心协力推动旅游业及有关产业快速回暖复苏。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宣传推广、沟通协调等方面作用。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抓好具体落实,制定政策落实的分工方案和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工作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按月调度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