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87]财税149号 1987-02-28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1款,第二条第7款,第二条第9款中“诊所、律师事务所”内容废止,第二条第10款,第三条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8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1款,第二条第7款,第二条第9款中“诊所、律师事务所”内容废止,第二条第10款,第三条废止。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1款,第二条第7款条款废止。
现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综合规定 1、[条款废止]对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2、对行驶行政职能、经费完全靠财政退库或拨款解决的主管部门〔公司〕,暂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对靠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解决日常经费的主管部门〔公司〕,应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3、对各类校办企业、各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应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由市、县财税局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4、对部队办的生产民品的各类工厂、有对外营业业务的招待所、商店、小卖部以及出租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二、房产税 1、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2、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个别确实无法确定租金收入额的,可由当地财税部门核定征税。 3、以职工集资形式建造或购买的宿舍,产权归企业的,并入企业房产征收房产税。 4、房产税纳税单位的职工宿舍按原值计算征税。 5、用简易建筑费、危房拆建经费等建造的房产,有原值的按原值征税;没有原值的,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征税。 6、对设在街道边和集贸市场的营业棚、售货亭,暂不征收房产税。 7、[条款废止]整座房产完全设在地下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8、各类学校在假期中将教室出租或作其它用途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9、[部分废止]对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 10、[条款废止]微利企业是指第二步利改税中核定的微利企业。 三、[条款废止]车船使用税 1、汽车运输公司的车辆,在核算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 2、单位与单位之间互相借用车船,如免税单位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免征车船使用税;免税单位借给纳税单位使用或纳税单位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由纳税单位缴纳车船使用税。 3、中间没有座位的客车,按车监部门核定的座位征税;没有净吨位的客轮,按座位折算,每三座折一吨。 4、半挂车不能比照挂车,应按其净吨位征税。 5、在纳税有效期内报废、调出的车船,可从报废、调出的次月起计算退税。 6、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车船,比照房产税的免税期限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 7、对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比照国营交通企业,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内由市县财税部门批准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8、工程船包括港口航道疏浚使用的挖泥船、打捞船、打桩船、钻探船、打夯船、航标船、测量船、抛石船、碎石船、破冰船、动力船、电焊船、潜水船、抛锚船、水上平台、抽砂船、泥驳等。 9、港作船指港口正常作业使用的挖泥船、施轮、港监艇、航标艇、供水船、供油船、带缆船、交通艇、驳船等。港作车指港口正常作业使用的各种机车、货车和汽车,不包括乘人汽车。 10、营业用的非机动车包括直接营业和为生产经营服务的非机动车。 11、客货两用车仅指载重量不超过1.5吨的小型客货两用车。 浙江省财政厅 1987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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